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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我公司起诉“福建正丰阀门有限公司”不正当竞争一案,此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。
处理结果如下:被告“福建正丰阀门有限公司”于本判决之日起立即更改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“正丰”或“正丰阀门”字样进行企业推广或销售行为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。
针对此类侵权行为我公司将加大市场打击力度,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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